協會章程
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章程
訂定日期 :104年9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109年8月28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修訂:110年8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次修訂:112年3月3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一、推廣舞弊防治及調查(含括舞弊預防、偵測、遏止、調查及矯正)之知識及技能。 二、協助會員提升舞弊防治與鑑識之知識及技能。 三、協助機關、企業與團體降低舞弊及白領犯罪的機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購。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及發展舞弊防治與鑑識相關的知識及技能。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一、國際認證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以下簡稱ACFE)之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以下簡稱CFE)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國際認證會員。 二、國際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ACFE Associate會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國際會員。 三、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舞弊防治與調查有經驗或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為出席本會會議及行使權利義務之代表。 五、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大專院校在校學生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六、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經本會邀請擔任會員者,為榮譽會員。 七、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捐助本協會之個人、機構或團體,經本會邀請擔任會員者,為贊助會員。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學生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曾經喪失會員資格、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經會員大會除名者,不得申請復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理事當選人中具有國際認證會員資格者須達三分之一以上。但依第三項規定遞補後仍不足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一項理事當選人中具國際認證會員資格者未達三分之一時,以候補理事具該資格者優先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不設置常務理事,理事長由理事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應具國際認證會員資格。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本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未能代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涉 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包括國際認證會員、國際會員及個人會員均屬之。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包括國際認證會員、國際會員及個人會員均屬之。 1.個人會員一次繳交二萬元者永久免常年會費。 (五)會員年度中退會者或永久會員中途退會者,其會費不予退還。 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在不超過前項金額下,得經理事會決議提出優惠方案執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前項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等會計報告,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9月1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10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40073181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