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會計師發現客戶財務報表有重大虛偽或錯誤情事時,「終止委任」就夠了嗎?

2023-10-08
摘要:當會計師發現財報內容有重大虛偽或錯誤情事時,即須就前開事項與管理者討論,決定財務報告是否需做修改,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被告知而仍未採取必要步驟,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560號(期後事項)第16條,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告使用者信賴查核報告。該適當行動取決於其法律權利及義務,必要時,查核人員可尋求法律專家之意見。

       由台北地檢署針對康友-KY公司掏空案之起訴書顯示,康友-KY自始即虛灌銀行存款以美化、杜撰財報方式,來臺申請第一上市預謀證券詐欺。當中會計師被委以重要角色,會計師應確實善盡責任,覈實依有關審計準則規定辨認及評估財務報表重大不實、公司舞弊的風險,藉以規劃查核工作,應盡到搜集足夠且適切的證據,證明公司其實處在如何情況,並對發現之不實表達是否導因於舞弊保持專業懷疑。   

       依起訴書記載,該等會計師先前已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得知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有多項機器設備經設定抵押借款,竟逕自採信公司此係錯誤抵押登記之說詞,片面相信公司謊稱將撤銷抵押登記進而未對於六安華源公司、廠房、公司負人等實際運作狀況做實地查核即同意無需於財報上揭露,會計師亦出具無保留意見顯已重違反審計準則之要求,幾達故意之程度

       當會計師發現財報內容有重大虛偽或錯誤情事時,即須就前開事項與管理者討論,決定財務報告是否需做修改,若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被告知而仍未採取必要步驟,查核人員應依審計準則560(期後事項)16條,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財務報告使用者信賴查核報告。該適當行動取決於其法律權利及義務,必要時,查核人員可尋求法律專家之意見。

       然而,康友案會計師卻僅於10986日晚間,片面以「因管理階層無法提供會計師評估財務報表相關交易及事件之所有資訊,致會計師已難以繼續進行審計委任書之工作」為由,主動向康友公司表示終止委任,對於存有重大虛偽或錯誤內容之康友公司104年度第1季至10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均未採取適當行動,被檢察官以係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3項、第222款後段之會計師對於不實財務報告未予敘明罪。

       面對財務報告舞弊或錯誤案件,會計師除了可能受嚴重的刑事之人身自由限制、民事鉅額賠償之處罰外,會計師一旦受行政處分或懲戒,經金管會決定並公告,對受處分會計師的執業聲譽即發生無可挽回之傷害,縱處分撤銷或停業期滿重新執業亦難恢復,會計師職業生涯恐已斷送。因此,會計師面對客戶財報有重大虛偽或錯誤情事時,必須謹慎小心,千萬不能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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